(2017)赣0103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海云、刘伟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云,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1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云,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昌市西湖区。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伟,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2013年4月1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海云在自己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2栋A单元501室的办公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吸食毒品。2017年2月4日、5日的一天,黄海云在该办公室内,再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吸食毒品。2017年2月23日,黄海云在该办公室内,容留被告人刘伟吸食毒品。2017年2月24日,黄海云在该办公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吸食毒品。2017年2月25日凌晨,黄海云在该办公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涂某吸食毒品。2017年2月25日14时许,黄海云在该办公室内,容留刘伟吸食毒品。2017年2月25日17时许,民警在该办公室内当场抓获黄海云、刘伟、罗某、涂某。经现场检测,四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后民警在该办公室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刘伟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8.67克,当场查获黄海云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0.67克。经鉴定,从刘伟、黄海云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黄海云、刘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意见、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刘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两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五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二、被告人刘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