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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宁成宝与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成宝,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511号原告:宁成宝,男,住安达市。被告:郑平,男,住安达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立武,职务经理。原告宁成宝与被告郑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宁成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成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成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宁成宝负担。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