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508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勇,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户,住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3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许昌市公安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吕勇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从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骏景中央公园小区出发,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附近时,在行车道上停车睡觉,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勇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294.132mg。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吕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勇供述,证人魏某、沈某,吕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笔录,查获经过,被告人吕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