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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孟源与杨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源,杨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92号原告:刘孟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晓君,女,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系原告刘孟源之妻。被告:杨健,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因族自治县。原告刘孟源与被告杨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刘孟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孟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孟源负担。审判员  魏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