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8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锐,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赵伟亮,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龙路9号。法定代表人梁���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顺建(杏)罚〔201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请求为拆除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高新区西部启动区顺创路接堤围临时道路(宗地号:087076-000)面积为257.21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局依法强制执行顺建(杏)罚〔201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高新区西部启动区顺创路接堤围临时道路(宗地号:087076-000)面积为257.21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李海昌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