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4645江苏兴贸电器有限公司与朱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贸电器有限公司,朱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645号原告:江苏兴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1号。法定代表人:顾安宁,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姝君,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峰,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江苏兴贸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兴茂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兴贸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贸电器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施於辰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天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