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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龙、岳恩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龙,岳恩业,岳青青,卢斌斌,王瑞芳,郝瑞刚,王占海,刘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海龙,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岳恩业,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岳青青,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卢斌斌,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瑞芳,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郝瑞刚,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占海,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刘芳芳,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海龙、岳恩业、岳青青、卢斌斌、王瑞芳、郝瑞刚、王占海、刘芳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本案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