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执1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梁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吕梁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执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31号。法定代理人:荣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雪桉,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梁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永宁西路。法定代表人:冯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梁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晋执1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并政地国用(2012)第00086号)和太原市并州北路6号第3幢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D2015006**号),现已流拍两次。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61866.198万元。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上述资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1866.198万元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债务61866.19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梁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并政地国用(2012)第00086号)和太原市并州北路6号第3幢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D2015006**号)作价61866.19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本院(2016)晋执15号执行通知书所列债务。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并政地国用(2012)第00086号)和太原市并州北路6号第3幢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D2015006**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王晋文审 判 员 李志成代理审判员 渠江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