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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伟,男,1986年9月22日生,住酉阳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酉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郑伟容留冉某1、冉某2、陈某、杨某在酉阳县XX街道XX车站XX商务宾馆X号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同日,被告人郑伟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伟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伟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郑伟对此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郑伟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