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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均平与赵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均平,赵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390号原告郑均平,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告赵晓飞,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原告郑均平诉被告赵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31日立案后,原告郑均平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郑均平负担。审判员  闫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