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均平与赵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均平,赵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390号原告郑均平,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告赵晓飞,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原告郑均平诉被告赵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31日立案后,原告郑均平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郑均平负担。审判员 闫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