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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朋程与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朋程,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238号申请人罗朋程,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申杰,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罗朋程申请执行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朋程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申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罗朋程借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申杰履行案款2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