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新余市科农种猪改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新余市科农种猪改良有限公司,分宜县方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春战,应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余市科农种猪改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分宜县方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应春战,男。被执行人:应超,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赣0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新余市科农种猪改良有限公司、应春战、应超、分宜县方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科农种猪改良有限公司、应春战、应超、分宜县方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812816.85元(其中标的款60684732.12元,申请执行费128084.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兵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