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金生福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金生福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金生福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刘生根,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梅红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西省金生福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生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珠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8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生福公司以其考虑到与豫园珠宝公司合作关系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金生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省金生福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4.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52.47元,由上诉人江西省金生福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何伟审判长 汤征宇审判员 高增军审判员 邵美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秋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