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狐甲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狐甲宝,狐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洪洞县玉峰路(原北环路009号)。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狐甲宝,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狐竹梅,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狐甲宝、狐竹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