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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统与唐增贵、彭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统,唐增贵,彭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731号原告杨统被告唐增贵被告彭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统被告唐增贵、彭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增贵、彭宏艳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朴仙英名下位于青岛市xx区xxx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惟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