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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袁歧修与莱州金仓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歧修,莱州金仓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661号原告:袁歧修,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金仓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歧修与被告莱州金仓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歧修撤回对被告莱州金仓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人民陪审员  刘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