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与周爱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周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7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308A室,组织机构代码72434195-1。法定代表人:胡卓均,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爱良,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诉周爱良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周爱良应向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16308.44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7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耀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