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姣姣、杭州隆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姣姣,杭州隆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财保9号申请人:朱姣姣,女,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被申请人:杭州隆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77号萧宏大厦11层B、D座。法定代表人:姚昱。本院根据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朱姣姣的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隆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90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姣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隆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90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