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建勇与严光明、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勇,严光明,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三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廖建勇,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严光明,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光明,经理职务。被执行人:王三功,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关于廖建勇与严光明、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三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