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无锡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肖方膺、吕健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无锡离职干部休养所,肖方膺,吕健,奚志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75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无锡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17号。法定代表人:龚戈,该单位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方膺,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吕健,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奚志伟,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无锡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被告肖方膺、吕健、奚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无锡离职干部休养所未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无锡离职干部休养所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