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宝印与崔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印,崔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527号原告:周宝印,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崔宝峰,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印与被告崔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宝印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宝印负担。审判员 吴会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