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志强与被告张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强,张晓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98号原告:田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乐。原告田志强与被告张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田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11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承诺于2016年12月24日前还清借款。但至今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出的被告送达地址-承德县南江汇景小区5号楼2单元403室依法进行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核实,承德县南江汇景小区5号楼2单元并无403室,该小区5号楼2单元401室和402室也并非被告张晓东住所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志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杨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