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邓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6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胡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支付自2016年8月起至2016年10月止的借款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尚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某的住处进行搜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640号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雁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