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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敬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敬叶,郭莲磊,路天枝,李文涛,田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1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中心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5016-3。法定代表人巴爱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敬叶,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郭莲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路天枝,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李文涛,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田霈,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敬叶、郭莲磊、路天枝、李文涛���田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及利息共计393771.21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敬叶、郭莲磊、路天枝、李文涛、田霈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李文涛所有的鲁E×××××号奥迪牌轿车一辆,冻结被执行人郭莲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62×××31账户存款30万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敬叶、郭莲磊、路天枝、李文涛、田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