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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雷中华、唐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中华,唐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雷中华,男,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唐水平,男,汉族,1955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雷中华申请唐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高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高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