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望丽、张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望丽,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马望丽,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回族,市民,户籍地定陶区。被执行人张健,男,1972年6月4日出生,回族,市民,现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恢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助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