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新宽、安晓鹏、张丽、李在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宽,李在先,安晓鹏,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79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兵,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委托代理人田花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新宽,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李在先,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安晓鹏,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被执行人张丽,女,1987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新宽、安晓鹏、张丽、李在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36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