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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东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027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兴盛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聚贤道**号。经营者:陈国东,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浩,男,该中心店长。被告:张东越,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兴盛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张东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兴盛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兴盛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