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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国兵与刘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兵,刘晓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2109号原告:江国兵,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海,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洁,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兵诉被告刘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晓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兵撤回对被告刘晓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