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国兵与刘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兵,刘晓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2109号原告:江国兵,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海,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洁,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兵诉被告刘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晓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兵撤回对被告刘晓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