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中波、孙兆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波,孙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李中波,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孙兆伟,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波与被执行人孙兆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