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三友、刘春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友,刘春涛,贾惊雷,李向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356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三友,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4月10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春涛,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平县。���犯容留吸毒罪,2013年8月7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4月10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惊雷,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4月10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李向阳,男,1983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4月10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检刑诉[2017]26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三友、刘春涛、贾惊雷、��向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王娜、叶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三友、刘春涛、贾惊雷、李向阳以及被告人刘春涛的辩护人杨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三友、刘春涛、贾惊雷、李向阳等人驾车行驶至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委魏场与贾庄十字路口时,因躲车与驾驶三轮车的王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刘三友、刘春涛、贾惊雷、李向阳对王某及其同行的被害人耿某1、魏某1等人进行殴打,后又对后赶来的耿某1的儿子耿某2进行殴打。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耿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耿某2的损伤属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三���、刘春涛、贾惊雷、李向阳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决。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春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当对被告人刘春涛定故意伤害罪合适,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及持续发展负相应的过错,建议对刘春涛给予3-4个月刑期。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三友、刘春涛、贾惊雷、李向阳等人驾车行驶至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委魏场与贾庄十字路口时,因躲车与驾驶三轮车的王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刘三友、刘春涛、贾惊雷、李向阳对王某及其同行的被害人耿某1、魏某1等人进行殴打,后与赶来的耿某1的被害人耿某2发生厮打。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耿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耿某2的损伤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四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二万六千元。2017年4月10日四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三友的供述:2017年3月18日中午我、刘春涛、李向阳、贾惊雷几个人吃饭期间我喝了有一斤多点白酒,刘春涛喝有半斤以上。喝完酒俺几个开着两辆车去滨河洗浴洗澡去了,大概到下午四点左右,俺洗完澡出来了,李向阳开着刘春涛的车带着刘春涛和他儿子在前面走,贾惊雷开着车带着我、贾国领、贾洪安俺四个在后面走,��开着车由东往西走到王店村委魏场村十字路口的时候,有个开三轮车的男的在路中间挡着路了,按喇叭他也没有让,我就从副驾驶下车去看咋回事,我过去先拽着三轮车的车把往旁边拉,因为我喝醉酒了,我就开始骂,然后和开三轮一块的还有几个人,他们就过来看咋回事,有个女的往我左手那咬了一口,接着我往那个开三轮车的人脸上扇了一巴掌,我就和他们几个厮打一块了,刘春涛他们几个看我在前面和他们撕扯,他们几个都从车上下来了,当时我也喝醉了,“书堂”一脚给我跺倒了,我起来后,周围的老百姓把俺几个劝开了,然后俺就走了,再接着,那个女的儿子他跑到俺庄里找俺几个哩,俺几个和那个女的儿子还有几个人,俺又对打了一架,具体情况我也喝晕了,有些情况记不住了,我记得没多大一会就被拉开了,派出所的一会也过来了。当时我就打了开三轮车的那个人,我就扇了他一巴掌,我没有打其他人。我不认识我打的这几个人,对方骑三轮车的一个人,还有那个女的,还有几个男的,有五六个人。当时我喝晕了,我记不清楚刘春涛、李向阳、贾惊雷他们三个有没有打对方,我不知道其他人身上的伤是咋造成的。那天中午我是半梦半醒的状态,我就打了三轮车那个人一巴掌。(2)被告人刘春涛的供述:2017年3月18日中午的时候,我和刘三友、李向阳、贾惊雷几个在王店小学对面的红瓦房饭店吃饭,吃饭期间我喝了大概三两白酒,刘三友喝了有六七两白酒,贾国领和贾洪安也喝了点,李向阳、贾惊雷没有喝酒,我们吃晚饭后,我回家接着俺儿子,我和刘三友、李向阳、贾惊雷、贾国领、贾洪安还有俺小孩,俺七个开了两辆车去北关滨河洗浴洗澡,俺洗完澡,大概下午四点左右,李向阳开着我的银色五菱小货车(车牌豫Q×××××)带这我和儿子,贾惊雷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啥车想不起来了)带着刘三友、贾国领、贾洪安他们四个,我的车在前面走,贾惊雷开着车在后面走,俺顺着王店村委魏场村的街由东往西走着,走到魏场村委的十字路口那,有一个骑三轮车的男的堵住路了,三轮车上拉的石碑,我把车停下后,刘三友从后面的车上下来,去前面看咋回事了,当时我没有下车,具体刘三友给人家咋说的我也不知道,后来他们咋吵起来了,刘三友打那个开三轮的男的了,然后刘三友和对方的几个人撕扯起来了,除了儿子,我和李向阳俺俩还有后面车上的他们几个都从车上下来过去了。我下来后,当时对方有五六个人,我们这边都下车后,有六个人,还有周围一些看热闹的老百姓,当时也很乱,我先过去拉那个女的,那个女的不知道咋往我头上挖了一下,我感觉有点疼,我当时也喝点酒了,没有控制好自己,我就开始用拳打、脚踢的那个女的,后来我们这一堆人又继续撕打有十来分钟,就被旁边的老百姓给劝开了,然后我们就开车回去,回到俺庄大概有十几分钟的时候,我刚才打的那个女的她儿子来俺庄找我们,俺几个又和他儿子对着打了一架,没几分钟,公安局的就来了。(3)被告人李向阳的供述:2017年3月18日中午的时候,我与刘春涛、刘三友、贾惊雷七八个人吃饭喝酒了,我们吃完饭的时候大概两点钟,我和刘春涛、刘三友、贾国领、贾红安我们五个人座两辆车离开红瓦房饭店,我开的是刘春涛的白色五菱面包车,车上有刘春涛和他儿子,刘三友、贾惊雷、贾国领、贾红安他们四个人坐的是一辆白色奇瑞汽车,我记得是贾惊雷开的这辆车,接着我们又去北关石庄的浴池洗澡了,洗完澡后我们开车回去,我在前面走,他们在我后面跟着,走到环城魏场与贾庄十字路口的时候,有一辆三轮车在路上堵着过不去,三轮车上拉的是石碑,我按按喇叭后,那辆三轮车也没有动,我就先把车停下了,贾惊雷的车也跟上来停下了,这时候刘三友先下车了,刘三友下车后就过去推那辆三轮车,但是开三轮车的男子不让他推,刘三友就扇了开三轮车的男子一巴掌,开三轮车的那个男子也没有还手,后来开三轮一起的一男一女就和刘三友吵起来了随后他们相互厮打起来,我们一看打起来了,我和刘春涛我们就赶紧下车了,当时刘三友打那个开三轮车,那个女的朝刘三友的手上咬了一口,这时候魏某2也过来了,魏某2也要动手的样子,我害怕刘三友吃亏,我我就上去抱住魏某2不让魏某2打刘三友,我还给魏某2说这都没有多远的人,不值当打起来;但是当时人多也乱,我也被那个女的抓伤了��我也很生气,我推了那个女的一下,也没有把她推倒,这时刘春涛、刘三友、贾惊雷他们三人也正在和对方厮打,但是具体怎么厮打的我没有看清,后来还是群众把我们这些人给拉开了,然后我们就都开着车回家了。我们刚到当街的时候,耿某2、魏某2、魏喜堂等人就到俺庄了上了,耿某2上去就拿着砖要砸刘春涛,刘春涛把头伸出去让耿某2砸,并且还说:“你砸,你砸”,但是耿某2也没有砸刘春涛,耿某2和刘春涛在一起厮打一会儿,大概几分钟后,当街的人把我们拉开了,耿某2等人就走了,后来警察就到了。(4)被告人贾惊雷的供述:2017年3月18日中午我和刘三友、李向阳、刘春涛几个人吃饭喝酒之后,我开住车带住贾红安、刘三友,贾国领,贾红安,李向阳开车带住刘春涛我们一起到北关石庄滨河浴池洗澡,洗完澡回来具体时间我也没有记住,大概���午三点多,我们开两辆车李向阳开车在前面走,我开车在后面跟住,我们走到王店村委贾庄和魏场的十字路口时,有一辆拉石碑的三轮挡住路了,李向阳按喇叭但那个开三轮的没有让路,坐在我车上后排座的刘三友就下车了,我们其他人都没有下车,刘三友下车后我也没有听见刘三友和开三轮的人说的啥话,接住我看见刘三友朝开三轮的人的脸上打了两耳光,当时开三轮的人在三轮车上坐住也没有还手也没有下三轮,刘三友打人家开三轮的人后,和开三轮车一起的一男一女就不依刘三友就和刘三友发生争吵了,吵住吵住那一男一女就和刘三友他们双方打起来了,我们一看打起来了我们也都下车了,下车后我们也和对方打了起来,厮打中我朝对方的一男一女其中的那个男身上跺了两脚,刘春涛和李向阳正在和别人厮打,之后我们双方就被其它人拉开了。拉开后我们吵我们庄走,走没有多远有人又追上来了,追上来的是对方那个女的她儿子,追上来后是否又对骂起来,还用砖头相互砸,但没有砸住对方,双方也有厮打,但被群众拉开了,这个打架的过程我没有看清楚。拉开后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也到场了,因为我们当时打架时也被抓伤了,我们也要求看病,民警在现场给我们拍了拍伤情照片后,我们也去医院看伤去了,我们几个的伤几乎都是抓伤。刘三友喝晕了,他这人的酒风很差,喝酒后喜欢找个事。他们当时说的啥话我也不知道,我们看打起来了,也想住刘三友和我们一起的,打起来了也想住给刘三友帮帮忙。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耿某1的陈述:2017年3月18日下午16时许,我和魏某1,还有魏某1的叔叔魏某3及拉石碑的王某,四人一起往环城乡王店村委魏场魏某1的老家,给魏某1的爷爷立碑,当��们坐着摩托三轮走到王店村委魏场村街上十字路口时,当我开着上海大众牌车往东拐时,从东面过来一辆白色客货两用车,顶住我的车头站住了,我就赶紧往后倒车之后,我就打车开到北面路口头朝北了,我从车上下来去看拉石碑的车,这时他们车上下来五个人,让王某倒车,当时王某正在倒车,他们五个人就骂王某,当时王某正在倒车,他们五个人就骂王某,他们其中一个稍胖的男子用脚跺王某的腿,其中一个瘦高个男子,用拳头捶王某的胸口,我上前劝阻说:“咋来,俺来给老的立个碑,让俺倒到,俺倒到”,这个瘦高个男子说:“这是俺的路,你的车不能停这”,说着就用拳头往我的胸口打了两拳,他抱着我不丢,另外三个人连打几拳,当时就把我的鼻子打流血,另外一个男子开着车往我的腿上撞,我往后躲,往东跑,他们三个人在后面追我,追我约有十米左右追上我之后,他们三个人就对我拳打脚踢,他们其中两个人用砖砸住我的额头左面,当时我的头部起了个大包,之后他们五个男子开着车跑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2)被害人耿某2的陈述:2017年3月18日我父亲耿某1、母亲魏某1被别人殴打时我不在场,后来俺表弟魏孔源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2017年3月18日下午16时45分,我接到俺表弟魏孔源给我打电话说:“哥、俺姑父被几个喝醉的人追着打哩,俺姑父一头血”。我说:“在什么地方”?魏孔源说:“在王店村委魏场村十字路口”,俺朋友魏鑫开着车送我到达现场,我到达现场后看见俺妈魏某1在王店村委魏场村十字路口地上躺着,我喊俺妈两声,俺妈也没有吭声,我比较生气站在路口问说:“谁打的、谁打的”?这时,不知谁说一句:“在路西面地”,我往西面看,大约往西五十米处有两个男子(听群众说叫刘三友),另一个(听群众说叫刘春涛),他们两个人每个人手里(一只手掂一块砖),他们嘴里说:“都打他、都打他”,俺四舅魏喜堂骑着电动车往他们二人跟前走,我在后面跟着,当魏喜堂走到他们跟前时,群众拉着他不知说些什么,我离他们大约还有十五米时,这时,另外一个人(不知姓名)手里也掂块砖说:“都打你了,怎么了”。我说:“俺妈五十多了,半月前才动完手术”,刘三友上来就用砖砸我,被我躲开了,这个男子掂着砖砸在了我的头上(当时头上流血了),我被砸倒在地,之后,有许多人用脚往我的身上乱跺,这时,我大舅魏某2、二舅魏书成过来把我从地上拉了起来,把我往十字路口拽,我扭头看了一下,他们四个人还掂着砖还要撵我,被魏某2在后面拦住了,之后,我就站在十字路口等警察。通过我后来了解群众知道刘三友和刘春��,另外两个我不知道姓名,我认识脸。我的头顶部,还有我的脸部和脖子被他们抓伤,当时在场群众很多。三、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1的证言:2017年3月18日下午16时许,我和丈夫耿某1,还有俺叔魏某3带着拉石碑王某到俺老家环城乡王店村委魏场村给俺爷立碑,当我坐着俺丈夫耿某1开的车走到魏场村街上十字路口时,俺的车刚拐正东,对面过来一辆白色的货车迎头,魏某3就从车上下来了,去问情况,我也随即从车上下来了,魏某3到对面的车上也不知道问的啥就回来了,我问说:“咋来”,魏某3说:“喝醉了”。耿某1就往后倒车,当耿某1把车开到北面时,这辆白色货车就开到魏场村街十字路口,然后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瘦高个(不知姓名),一个小胖墩(不知姓名),到拉碑王某跟前,小胖墩说:“俺的路是你站的吗?妈来B,你不是欠打吗?”说着他就用脚踢王某的腿,另外瘦高个用拳头捶王某的胸口。这时耿某1过来问说:“咋来、咋来”。这个小胖墩男子就去开他的车过来撞耿某1,这个瘦高个就上前抱住耿某1,他开车撞,耿某1一转身,车差一点撞住这个瘦高个,这小胖墩从车上下来就去打耿某1,耿某1往车跑,我伸手抓住小胖墩的秋衣领子不松手,这时过来一个村民(不知姓名)喊说:“姐”,我就给他说我才动了手术,这个村民就胳膊拦住我的前面,护住我,这个小胖墩看我不松手,他用脚照我的肚子上跺了一脚,接着又用拳头往我的头顶打了一拳,当时我就晕倒了。后来发生的啥事我就不知道了。(2)证人王某的证言:2017年3月18日下午4许,有一个人找到我给他拉石碑,(工钱一百元)。有个人开着车,带着一个老头和妇女在前面走,我开着三轮车在后面跟着,走到西平县��城乡王店村委贾庄和魏场村两庄的十字路口那,拐正东,前面的车和我的三轮车都拐过去了,我看到前面从东往西开过来一辆双排座车(开的很快),到我前面开的车前头刹着车,双方的车过不去了,从小轿车下来一个老头,告诉我咱往后倒车,给他们让路,我就顺着路一直往后倒,经过十字路口,停在十字路口的西边,我前面的小轿车倒了车后顺着十字路口往北去了。这时候,那个双排座车直接开到我车前面停下,从车上下来两个人,满身酒气,一个胖子,一个瘦子,瘦子开的车,我当时在驾驶座上坐里,没有下车,那个瘦子就用脚朝我右腿上跺有三脚,用右手朝我脸上打两耳刮子,我一直没有下车,我前面开车的司机和一个妇女就上前劝瘦子,双排座后面还有一个车,具体什么车我没有主意,下来几个人,他们就上前殴打司机和那个妇女,我从车上下来,站我车跟前,两个男殴打那个司机,三个还是两个男的殴打妇女,将那个妇女打倒地上,将那个男的头上打个血包,嘴鼻子都是血,也打倒地上,那个男又站起来。当时他们殴打他们两个的时候,也没有人拉。那个司机打110报警了。那几个人就开着两辆车往往西跑了(去贾庄)。停一会派出所车就过去,给他们拍拍照。派出所就开着警车去贾庄去。后来120车过来,将司机和那个妇女拉医院去了。我就和老头一起将开好的石碑拉到老头家去了,我卸了石碑我就回家了,腿和脸一直疼。(3)证人魏某3的证言:2017年3月18日下午4许,我让我女婿耿某1开着他的车拉着我和我侄女魏某1一起到西平县柏城镇王司庄居委碑场那,雇一个摩托三轮车给我拉石碑。我们开着车在前面走,拉石碑的人开着三轮在后面跟着,我当时在副驾驶座坐,走到王店村委魏场前道街和贾庄那十字路口王东拐弯走有十多米,开着三轮车人也经十字街拐正东,这时候我看到从东边过来一辆白色面包车或者是工具车,开的相当快,距我坐的车大约五米处,他们来一个急刹车。他们的车停在我坐车前面,我坐的车当时在那停哩,我就赶紧从车上下来,走到我前面车笑着给他们打招呼,司机就说,你们让车。我就耿某1开着车往路北边靠,我给拉碑的三轮车说让他往路北边靠。我就给对方的司机说:“可以过吧。”司机说不行:“还要往后倒。”拉碑的三轮车倒到十字路口路西边,靠着路北边停,耿某1开着车倒到十字路口往北走停在路东边。对方车开的很快到十字路口,下来有三四人,都没有说啥,其中一个人就到开三轮车那个人跟前,开三轮司机没有下车,说开三轮车没有让开,就用脚朝开三轮车司机腿上躲几脚,还用手朝三轮车司机脸上打几耳光子。我就��护三轮车司机,耿某1看到他们打三轮车司机就过来,说:“为啥打人?”其中一个人说:“我就打你。”一个瘦高个就上前抓着耿某1的衣领用拳朝耿某1头上捶几拳,魏某1就赶紧上前拉打人的人,他们中一个人将魏某1拉到路南,两个人殴打耿某1,用拳打,用脚踢,用砖砸。将耿某1殴打在地上,耿某1仰面到地上,其中一个人用脚朝耿某1身上躲几脚,其中一个人用砖朝耿某1头上砸,耿某1脸上、鼻子、嘴上都是血。我在一边一直拉。他们将魏某1殴打到地上。他们不打了,耿某1就站起来,走到路北房子边那,打的110,其中一个人又到路南掂砖(这个人黑黑的,高个,圆领秋衣),到路北砸耿某1我抱着那个男的不松手,算没有砸成,他们开着车往西跑了。(4)证人裴某的证言:2017年3月18日下午,我在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委魏场十字路口西北角修自行车,大约四点多我在给别人修自行车,我看见有一些人在魏场十字路口东面吵闹,具体是谁我也没有看清楚,因为我老了,眼也花,耳也聋,我只顾给别人修车哩,我也没有站起来。当时人比较多,都是谁我不知道。(5)证人魏某2的证言:2017年3月18日下午,大约四点三十分左右,耿某1给我打电话说:“你快过来”,我就赶紧从东面往西走,当我走到离王店村委魏场村街上十字路口大约七、八十米时,我看见有许多人在十字路口来回窜,我走到跟前时看见魏某1在十字路口靠南面地上躺着,刘三友右手掂一块水泥块去打耿某1,我上前用手抓住刘三友秋衣领,另一只手抓住刘春涛的秋衣领,我说:“别打了,这都是亲戚”,这时,我看到李向阳、贾景雷二人正在打耿某1,李向阳手里还掂一块半截砖,(他们二人具体是怎么打耿某1的我没看清楚),这时,我也不知道是谁把刘三友和刘春涛拉往西走了,刘三友和刘春涛刚走到十字路口西大约三十米处,刘三友和刘春涛又掂着水泥块拐回来,贾国领跑过去抱住刘春涛,当刘三友走到十字路口东时,我上前用手抓住刘三友的秋衣领子,我说:“不能再打了”。刘三友骂说:“妈来B、谁也不中”,说着,刘三友用拳头照我的右脸部打了一拳,当时把我的嘴打出血,这时,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大约十分钟后,我听十三组魏庆说:“耿某2上西面去了,你赶紧把他拉回来去吧”,我就赶紧往西走,在魏场村幼儿园西150米处,我看见七、八个人正在打耿某2,我到跟前说:“你们还在这吆喝哩,不把你儿子拉回家(刘春涛的母亲、李向阳的母亲)”后来,群众就把刘春涛和李向阳拉走了,我知道的经过就是这样的。(6)证人贾某的证言:2017年3月18日,大约三四点时,我看见刘三友和刘春涛二人在环城乡王店村委魏场村十字路口于一个开摩托三轮车(车上装着石碑)的男子相互争吵,他们相互让对方挪车,说着说着相互对骂起来,当时人比较多,魏某1在我旁边,魏某1说她才动了手术,有病,我就在她旁边护着她,拉石碑三轮车上的人与刘三友、刘春涛他们怎么打的,我也没有注意,后来魏某1说肚子疼,魏某1就躺十字路口东南角电线杆下面了。之后他们不再打了,我临走时看见,魏某1的丈夫(不知姓名)在十字路口东面路蹲着,鼻子淌着血,鼻孔用卫生纸塞着,我就回家了。我在魏某1跟前时,她给我说肚子疼,她就躺地上了。我护着她时,没有人打她,我没有护住她之前有没有人打她我没有看见。我不知道魏某1丈夫身上的伤是谁造成的。当时人比较多也比较乱,我只看见刘三友和刘春涛与开三轮车拉石碑的人在那争吵,具体���谁参与打了,我没有看见。当时王店村委魏场村的群众比较多,具体都有谁在场我没有注意。(7)证人魏某4的证言:2017年3月18日下午16时左右,我在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委魏场村十字路口闲玩,我听见魏场村十字路口有吵闹声,我就过去了,我看见王店村委贾庄的村民刘三友用手抓住魏某1的头发往地上磕,这时刘春涛将刘三友拉走了,刘三友走时还骂:“尻你娘,你还打110叫抓我哩”,刘三友走了之后我也回家了。我不知道魏某1的丈夫耿某1被打,我过去后看见耿某1在魏场十字路口东面路北地上坐着,满脸是血,谁打的跟烟台我没有看见。事情结束以后,魏某1的儿子耿某2掂个斧子要去找打他娘的人,这时被耿某2的舅舅魏喜堂将斧子夺走了。我看见还有魏复兴在场,其他人我也没有注意。(8)证人魏某5的证言:2017年3月18日下午16时左右,��去俺村南边去拾柴火,当我骑着三轮车走到魏场村十字路口时,我看见一个拉石碑的摩托三轮车与一辆半截头客货两用车相遇,由于拉石碑三轮摩托车上面装的石碑比较重,较宽,躲不开。这时从客货两用车上下来三个人(我没有看清楚是谁)到拉石碑的人跟前就打,他们用手照拉石碑人的脸上连打了几耳光,然后用脚踢拉石碑人的腿,拉石碑的人坐在三轮车上都没有动,这时从旁边过来一个50岁左右(我也不认识)上前去劝说,这三个人又抓住劝架的人打了起来,他们用拳头往劝架人的脸部和胸部打,这个人当时脸上就被打出血了。这时过来一个妇女过来护被打的男子,我也没有看清,这个妇女就躺倒在地上了,我就往南去拾柴火去了。四、鉴定意见(1)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西)公(刑)鉴(伤检)字【2017】100号法医学人体损���程度鉴定书:证实耿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西)公(刑)鉴(伤检)字【2017】1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耿某2的损伤属轻微伤。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西平县公安局2017年4月10日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人耿某1辨认后指出李向阳就是2017年3月18日下午殴打其的人。(2)西平县公安局2017年04月10日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人魏某1辨认后指出李向阳就是2017年3月18日下午殴打其丈夫耿某1的人。(3)西平县公安局2017年04月21日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人王某辨认后指出刘春涛就是2017年3月18日下午殴打耿某1的人。(4)西平县公安局2017年04月21日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人耿某2辨认后刘春涛、贾惊雷、李向阳、刘三友就是2017年3月18日下午殴打其父亲耿某1的人。六、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三友、刘春涛、李向阳、贾惊雷四人的个人身份情况。(2)西平县公安局环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三友、刘春涛、李向阳、贾惊雷均于2017年4月10日到该所投案自首。(3)西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经在公安网络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及核查,被告人刘三友、李向阳、贾惊雷均无查询结果。(4)西平县公安局提供的调解协议书:证实四被告人刘三友、刘春涛、李向阳、贾惊雷与耿某1、耿某2达成赔偿协议。(5)西平县公安局提供的收条:证实2017年4月7日耿某1收到刘三友、刘春涛、李向阳、贾惊雷四人赔偿其及耿某2医疗费等费用贰万陆仟元整。(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春涛因犯容留吸毒罪,于2013年8月7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三友、刘春涛、贾惊雷、李向阳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刘春涛的辩护人辩称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意见,与本院查证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春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四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春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被告人刘三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被告人贾惊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被告人李向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欣广审 判 员 侯会琴人民陪审员 范怀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