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0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楼建青与邢利袁、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建青,邢利袁,钱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02285号原告:楼建青,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邢利袁,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钱彬,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楼建青与被告邢利袁、钱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邢利袁、钱彬支付货款460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楼建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利袁、钱彬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到原告处购买化妆品,2016年12月17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049元,据此签订协议约定于2017年1月5日前支付,如违约两被告自愿承担15000元的违约金。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利袁、钱彬支付原告楼建青货款460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限于15000元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邢利袁、钱彬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雯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