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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把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把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把大军,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把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把大军未按(2017)皖1125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把大军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三和支行10xxx13账户上的存款356.5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