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雅安市众鑫德光建材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名山区杨力竹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众鑫德光建材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杨力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697号原告:雅安市众鑫德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德光村。法定代表人:张树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志,四川正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名山区杨力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百马街。法定代表人:杨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众鑫德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市名山区杨力竹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众鑫德光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众鑫德光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众鑫德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原告雅安市众鑫德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