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洪顺、李士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顺,李士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05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路。主要负责人:徐建华,该支行行长。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金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洪顺,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李士菊,女,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洪顺、李士菊价值330万元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鲁0481财保40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起诉后,又于7月2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洪顺、李士菊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洪顺、李士菊银行存款330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