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与陈某、孙某某、孙某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某,孙某某,孙某某1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469号申请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芙蓉南路弘高车世界C栋。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被申请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孙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被告:孙某某1,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陈某、孙某某、孙某某1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孙某某、孙某某1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孙某某、孙某某1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开户行:广东南粤银行长沙分行;户名: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账号:9500XXXXXXXXXXXXXX)。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邵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朱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