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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家珍与王秀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珍,王秀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113号原告:任家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高,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任家珍与被告王秀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任家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家珍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家珍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任家珍负担。审判员  刘仲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