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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商南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清结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的利息10000元,剩余利息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据此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确认本院查控事实,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王某某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