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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金西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西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金西,男,1963年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4年2月1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转逮捕,1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20日释放。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未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西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金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金西于2017年3月4日12时许,到衡水市桃城区瑞丰小区5号楼4单元702室倪某2的家中吃饭饮酒。饭后14时许,被告人吴金西在倪某2家的客厅沙发上强行对正在玩耍的被害人林某进行猥亵。至林某外阴部受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吴金西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金西辩称案发当天中午其只是去倪某2家饮酒了,且在倪某2家并未见到被害人林某。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吴金西与妻子刘兰芳到衡水市桃城区瑞丰小区5号楼4单元702室倪某2的家中与倪某2、倪某1、陈某1、陈某2等人一同吃饭饮酒。饭后14时许,被告人吴金西趁倪某2等人不在客厅,遂在客厅沙发上强行对正在独自玩耍的被害人林某(女,2015年3月23日出生)进行猥亵,至林某左侧阴唇间沟2个长约0.5厘米裂口、充血;后联合处长约0.3厘米裂口,充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的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4日中午,其带着女儿林某在其小姨家吃中午饭。中午1时其离开小姨家时,孩子一直正常没有哭闹。晚上,孩子回家后总是哭闹,便带孩子到医院检查,得知孩子阴道内有裂口、充血,怀疑是姓吴的男子所为。通过询问孩子得知该男子曾掐孩子的阴道处。遂到公安机关报警;2、被告人吴金西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在2017年3月4日中午,其与自己的妻子到瑞丰小区5号楼4单元702室倪某2家喝酒。当时,一同吃饭的还有倪某2的母亲、二姐、大姐夫妇及大姐的女儿和外孙女等人。后来自己喝多了,记不清楚干了什么事,怎么回的家都不知道。期间,自己在客厅沙发上抱着小孩时小孩哭了,倪某2的大姐接过孩子去,自己就离开了;3、证人倪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4日,其和丈夫陈某1、女儿陈某2和外孙女林某到妹妹倪某2家吃饭。一同吃饭的还有姓吴的男子和他媳妇等人。饭后,自己去卧室休息时,听到在客厅玩耍的林某哭,自己便跑到客厅,姓吴的男子一手搂着孩子,一手在孩子屁股下面,自己接过孩子并询问该男子原因,该男子愣了一下,并未回答。后该男子就走了。当天孩子一直哭闹,当晚带孩子去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检查,得知孩子外阴部受伤;4、证人倪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4日中午,吴金西和媳妇到瑞丰小区5-4-702室自己的家中吃饭饮酒。当时一同吃饭的还有自己的母亲、哥哥、大姐倪某1夫妇及女儿陈某2、陈某2的孩子林某等人。饭后人们去休息或在厨房收拾,客厅里只有在沙发上看电视的吴金西和玩耍的林某。其在厨房收拾时,听到孩子哭喊。其便和大姐倪某1赶到了客厅,倪某1将哭闹的林某抱过来并询问吴金西原因。吴金西未回答并离开了自己家。倪某2并证实,林某当天总是哭,特别是小便时哭;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与妻子倪某1到倪某2家吃饭。当时在场的还有吴金西夫妇等人。饭后吴金西在客厅沙发上休息,林某自己玩耍。自己便去卧室休息,期间听到林某哭喊。6、户籍证明证实,林某的出生日期为2015年3月23日。7、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门诊病历记录证实,林某左侧阴唇间沟2个长约0.5厘米裂口、充血;后联合处长约0.3厘米裂口,充血。上述证据,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西强行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吴金西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吴金西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经查被告人吴金西猥亵林某的事实,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倪某1等人的证言、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故吴金西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刑终303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对被告人吴金西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吴金西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崔 遵人民陪审员 李 亮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元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