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苏紫月亮纺织有限公司、沈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月亮纺织有限公司,沈斌,王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月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姬国锋,经理。被执行人:沈斌,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建涛,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江苏紫月亮纺织有限公司诉沈斌、王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