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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823陈会华与郝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华,郝四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3823号原告:陈会华,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郝四平,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陈会华与被告郝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四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71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19日,原告跟随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37124元,双方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推诿付款。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郝四平既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7月起,原告陈会华跟随被告郝四平在铜山区三堡镇麦楼工地提供模板劳务,2017年3月19日,原被告就拖欠的劳务费进行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注明:2017年3月26日、麦季、中秋节各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10000元、12000元,后因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劳务费,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对于拖欠原告劳务费出具还款计划,其应当按照还款计划载明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计37124元。被告虽然向原告承诺分三次付款,但其前两次付款均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以自己的行为已经向原告表明不履行协议约定,被告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款项。被告郝四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会华劳务费37000元;二、驳回原告陈会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郝四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