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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9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16年11月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同月1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莉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玉田县玉田镇洪某修理厂办公室里保险柜内,盗窃葛某所有的黄金戒指一枚、翡翠冰种挂件两个。经鉴定,被盗的两个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505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玉田县玉田镇洪某修理厂办公室里保险柜内,盗窃葛某所有的黄金戒指一枚、翡翠冰种挂件两个。经鉴定,被盗的两个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505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将两个翡翠挂件归还被害人葛某,且已赔偿被害人葛某黄金戒指的损失,被害人葛某已谅解被告人赵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葛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照片;玉田县物价局关于被盗翡翠挂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玉田县物价局终止通知书;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测报告及检验检测评估报告;谅解书;短信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退赔,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福顺人民陪审员  杜 鹃人民陪审员  黄嘉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