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苌永平与张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永平,张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243号原告:苌永平,男,生于1963年4月2日,汉族。被告:张光辉,男,生于1960年8月1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苌永平与被告张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苌永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苌永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苌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苌永平负担。审判员 沈竞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