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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海平、荆川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平,荆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平,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荆川,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东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平、荆川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平、荆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平和荆川因身上无钱,二人便商量实施抢劫,并购买了刀、手套等作案工具。2017年4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李海平、荆川搭乘被害人罗某某的出租车至眉山市东坡区“西班牙郡”小区西门辅道处,罗某某停车后,坐在出租车后排的李海平用刀对罗某某进行威胁,并划伤罗某某双手,坐在出租车副驾驶的荆川将罗某某的双手进行前绑并用口罩蒙其双眼。被告人李海平和荆川合伙抢走罗某某身上的银行卡两张、现金几十元、苹果6手机一部。后二人逼迫被害人罗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由李海平到银行取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现金600元。随后,被告人李海平和荆川逃离现场。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7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ⅩⅩⅩ小区Ⅹ栋ⅩⅩⅩⅩ号房内将被告人李海平、荆川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海平、荆川被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处扣押了银行卡、现金350元、苹果6手机等物品,并依法发还了被害人罗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平、荆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手机聊天记录,银行卡取款记录,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2017]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海平、荆川的户籍信息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平、荆川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海平、荆川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抢财物已追退部分,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荆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责令二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罗某某经济损失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杜人民陪审员  周定远人民陪审员  罗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