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8155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与徐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徐建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155号之一原告: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8635485H,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人民东路161-2号。法定代表人:秦晓,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达,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德,男,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建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建德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5元、保全费1435元,合计3370元(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帅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