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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10015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蔡佳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蔡佳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015号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中华园路1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7157863R。负责人:杨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古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蔡佳容,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蔡佳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明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