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甜甜诉被告赵伟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甜甜,赵伟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325号原告李甜甜,女,汉族,1987年5月8日生,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聚宝村聚北组村民,现住阎良区十六区1703栋3单元2楼西户。被告赵伟亮,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生,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聚宝村聚北组村民,现住阎良区西雅图小区1号楼4单元4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李甜甜诉被告赵伟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