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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晖与被告路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晖,路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137号原告:赵晖,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路露,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赵晖与被告路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晖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晖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晖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