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晖与被告路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晖,路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137号原告:赵晖,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路露,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赵晖与被告路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晖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晖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晖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