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何坚平、唐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何坚平,唐华,芜湖智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568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南大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85381481-5。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坚平,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唐华,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智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水阳江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7980-X。法定代表人:何坚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戴国庆,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诉被告何坚平、唐华、芜湖智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芜湖智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申请对被告芜湖智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芜湖智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彭 俊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