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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景香与陈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香,陈小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514号原告:杨景香,女,1962年6月1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娟,女,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景香诉被告陈小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景香于2017年7月20日撤回对被告陈小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香撤回对被告陈小娟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永青 微信公众号“”